某拉公司(手机生产公司)与某秀公司签订《移动业务集团软件合作协议》,某拉公司为某秀企业来提供手机预装软件服务,某秀公司依据预装软件的终端设备数量向其支付推广服务费。《合作协议》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纠纷的争议问题与证据真实性认定:某拉公司主张2018年12月份之后销售的相关手机系在《合作协议》期间生产,某秀公司需要支付费用及费用认定。法庭对某拉公司举证的内部销售数据,认为均为其单方内部数据,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难以采信。
1、公证书证据:公证员监督周某操作其××笔记型电脑取证,打开桌面上的“Analyzer”软件,将“ROL会计年度期间(*)”选择为“20”分别搜索编号,展并将搜索出来的结果保存至桌面,上述过程中保存的12个Excel文档。法庭认为,该数据系来源于××集团内部,但某拉公司已被××集团收购,属于单方提供的内部数据,结合其提供的重新获取的2017年10月-2018年11月相应数据,与双方已经结算的该期间的数据无法对应,故对案涉公证数据不予采信。
2、权证链证据:2022年7月7日,某拉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总部操作笔记本电脑,导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的案涉预装手机出货数量,并进行了权证链电子数据保全,经统计显示对应手机型号的主机销量与双方一致认可已结算的相应期间的预装软件手机出货量不一致。
1、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出货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出货量系某拉公司××财务导出数据并发送对账单;某秀公司通过第三方友盟公司统计app每日新增用户的数据来进行对比,进而核算转化率进行确认。但在诉讼期间,第三方友盟公司因时间比较久现没办法提供相应数据;
2、某拉公司主张2018年12月份下单后的出货量,其仅提供了与广东某诺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工作说明》,《采购订单》无相应公司印章,无法确认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3、由于数据管理问题,某拉企业来提供的内部数据,无论是公证录屏取证财务数据还是权证链录屏取证财务数据均与双方已经结算的该期间的数据无法对应,法庭对案涉公证及权证链数据,不予采信。
由于业务发展,企业的内部数据处于实时更新变动中,各部门数据共享分发、投融资并购组织架构调整数据交接、软硬件故障数据损坏等等均可能会引起数据发生修改。本案件中对数据来进行公证或权证链录屏均为事后取证,无法证明数据真实生成时间。
我们推荐企业使用权证链哈希值存证工具,在企业内部数据不出本地不泄密前提下,将企业实时业务数据对应哈希值在司法链上生成存证编号并可实时核验真伪,进行数据溯源性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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